(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重度疾病保险金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6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一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时起至合同终止,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该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终止;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②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③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④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四次重度疾病。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⑤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五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⑥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六次重度疾病。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对每组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基本责任中各项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或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且可选责任保险责任已终止,则合同终止; ②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且可选责任保险责任未终止,则合同在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终止后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对其中一种重度疾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另一项保险责任终止。 (5)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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