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减去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①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②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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