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